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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案例
来源: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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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4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2015年4月25日23时许,王某在车间操作冲床为龙骨打孔过程中,被冲床打伤右手食指。其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21日做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100401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也对此明确确认王某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李杰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代理了此案。就本案而言:

一、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

二、某公司应当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因而应当承担王某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某公司应当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并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王某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且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应享受工伤十级的保险待遇。

1、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21日做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100401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王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后经王某申请,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王某的病情,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做出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1027号《鉴定结论书》认定王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鉴定结论书作出后,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故已发生法律效力。

2、王某应依法享受十级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7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王某作为某公司企业工伤职工,依法应享受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四、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的、王某依法应当获得的项目和数额

1、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故王某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813元人民币。

2、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王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某公司多次推诿责任,对王某的不闻不问,也不向王某按时支付工资,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已严重伤害了王某的感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获得8个月的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3853.25×8=30826元。王某应获得4个月的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3853.25×4=15413元。

3、某公司支付王某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王某发生工伤后,依据《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因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现王某请求某公司依法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13036元,及25%的补偿金3259元。

4、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47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从2014年3月1日工作至今,某公司应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每月加班工资为3928.84元,加班工作15个月,加班工资为58932.6元。

5、某公司支付王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第27条、28条、《河北人保厅提出落实<新工保险条例>十个具体意见》等规定,劳动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人标准计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每天20元,住院期间交通费为每天15元。

6、某公司为王某补缴工作期间(2014月3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8条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进入社会统筹金,不依法参见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违反了国家法规规定,也将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某公司应当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约定某公司不负责员工保险,但是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法院根据我方代理意见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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